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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开展中小企业 国经贸厅培训[2002]42号 http://www.cemtnet.com.cn 2002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根据《“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和委领导要求,“十五”期间要利用电视教学在西部地区取得的成功经验,继续开展工商管理培训并向全国中小企业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要求 以全国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工商管理基本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培训应按照《关于“十五”期间继续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的实施意见》(国经贸培训[2001]344号)和《关于“十五”期间切实抓好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的意见》(国经贸培训[2002]22号),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实际,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方法 采用电视教学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观看VCD光盘(或录像带)84学时,自学时间100学时。 各地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地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安排辅导和答疑。 三、学习资料 (一)每组织10位学员赠送一套VCD光盘(或录像带)。 (二)每位学员赠送一本自学资料(含根据录像内容整理的文字材料、各章学习重点、案例、思考题及答案)。 (三)国家经贸委培训司组织编写的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系列教材作为推荐的主要参考教材,自由选购。 四、考核与发证 学员学完全部课程后,应参加市场营销、企业会计报表与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四门课程的考试,并运用所学知识结合本企业实际撰写一篇论文,针对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论述,字数在3000字左右。考试采用开卷方式,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命题,考试的组织、考卷及论文的评阅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少数没有纳入各地组织培训的学员,考试阅卷工作由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办公室组织。 考试及论文全部合格的学员,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全国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证书”;“九五”期间已接受电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学员,在补学新增设的运营管理、组织行为学和国际商务三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亦可取得“全国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证书”。 五、培训费用 参加“十五”期间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全部课程学习的学员,培训费每人240元;已经参加“九五”期间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并已取得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证书的学员,如选择新增课程的培训,培训费每人80元。 六、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工作由各地经贸委负责。各地经贸委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使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参加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踊跃参训。各地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有工商管理培训资格的院校、中心要在当地经贸委的组织下积极参与。 附件: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课程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电视教学课程表
说明:★为考试课程,◆为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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