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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http://www.cemenet.com.cn 2002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经贸委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国家机关高效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新时期的经济工作服务。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应紧紧围绕经济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并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务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和职位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经贸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或其他相应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的方式一般为脱产培训。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凡晋升司、处级职务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其中需要在党校学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培训的方式一般为脱产培训。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专门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 调入国家经贸委机关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培训。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脱产培训。脱产培训可以在国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外进行。脱产培训主要包括: (一)定期组织的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二)定期举行的脱产时间较长的业务技能性培训。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高级讲座、研讨班和短期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 (四)国际合作培训。 第十三条 业余培训是脱产培训的一种补充形式。业余培训主要包括: (一)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进行的培训。 (二)网上培训,即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培训。 (三)提供资料自学,即根据需要发放音像和文字培训教材、资料,供公务员自学。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培训司是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的指导、组织管理机构,会同委内各司局开展公务员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司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政策措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根据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项目,选定培训项目实施单位。 (三)结合国家经贸委中心工作,调查了解委内各司局的培训需求,每年编制公务员培训计划。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人事司、机关党委选派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委机关党校的专项培训。 (五)负责国家经贸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国际合作培训工作,配合人事司、外事司选送公务员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六)负责培训的对外联络,了解各部委公务员培训信息动态,指导国家经贸委局域网培训网页的建设。 (七)对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评估。 (八)负责管理公务员培训的各项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委内各司局有关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司局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培训需求计划,送培训司。 (二)选派培训学员。 (三)提供有关的培训师资。 (四)参与对本单位学员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培训信息的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泉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中心是公务员培训的实施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培训司指导下,按照国家经贸委公务员培训计划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组织落实。 (三)负责所承担公务员培训项目的考试、考核,并向人事司和培训司通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根据所承担培训项目,提出所需经费预算(计划),经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应遵守培训纪律,参加培训考核,未达到规定培训时间或参加培训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一般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培训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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