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通知

国经贸培训[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经贸委各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近年来,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但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各种面向企业的名目繁多、内容重复、高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等不规范的培训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整顿和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推动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经贸培训[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培训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之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必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我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我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评估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我委要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教学计划并结合各地区实际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我们将定期对有关省、区、市及部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我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和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各级经贸委培训管理机构应尽快转变职能,重点加强宏观指导,真正为企业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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