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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天津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意见 http://www.cemtnet.com.cn 2001年12月21日 2001-2005年是我市深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促进天津经济的持续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天津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五”期间天津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为提高我市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服务,为实现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能够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善于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的高层次、复合型的职业化企业家队伍;逐步推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探索并形成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与选拔、使用、管理和监督密切结合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使培训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以务实、创新的精神加强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努力形成以需求为导向,实行按计划调训和企业自主培训相结合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培训任务和要求 (一)以“双基”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各类适应性短期培训 1、今明两年,全市企业要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的培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关于组织全市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双基”培训的实施意见》( 津经教[2001]11号 ) 的要求,通过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帮助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了解并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的内涵、我国的承诺及应对措施。为促进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现企业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市企业国际竞争力打好基础。 2、根据我市企业现实需求并着眼于发展的需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诸如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资本运营、市场营销、质量管理和金融、科技、环保、财税、法律知识以及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等各种内容的适应性短期培训。不断补充新知识以提高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 (二)继续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 1、继续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工商管理培训 (1)培训范围与对象。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正副董事长、正副经理(厂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其中,重点是企业一把手及其后备人员。已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或完成工商管理课程进修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可视同已参加工商管理培训。 (2)培训内容与方式。根据国家经贸委修订的《“十五”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教学方案》的规定,主要学习管理经济学、会计报表分析(含管理会计)、公司理财、运营管理(含电子商务)、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商务、市场营销、企业战略管理、经济法等十门核心课程,共288课时。还要根据需要选学不少于48学时的其他课程和专题讲座,如《技术创新》、《世贸组织规则》等。核心课程主要使用由国家经贸委重新修订或编写的教材,其他课程可以根据部门行业需要选用或编写其他适用教材。要注重能力培养,强化案例教学、研讨交流、现场考察等启发式教学形式和方法,更新完善培训手段,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理论培训完成以后,有条件的企业还应选送参训人员到国内外的优强企业进行实习锻炼。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脱产培训和分段培训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分段培训要保证规定学时。 2、继续开展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知识培训 通过培训,使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了解工商管理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和方针政策,初步掌握企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技能,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积极探索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方式和方法 按照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自愿参加的原则,动员、组织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加工商管理培训。 4、做好“九五”与“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的衔接工作 在“九五”期间未参加过工商管理培训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十五”期间要优先安排培训。“九五”期间已参加过工商管理培训的,“十五”期间要参加工商管理补充知识的培训。按照国家经贸委《“十五”工商管理补充知识培训指导性教学方案》的要求,主要学习《论“三个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际商务》(含WTO基本规则)、《电子商务》等课程。 (三)开展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 根据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17号)的有关规定,“十五”期间,国家将通过试点,逐步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我市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担任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岗前脱产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同时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职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优先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对在规定期内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要健全我市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等形式,加强培训教育。中方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要参加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的依据之一。 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基本内容,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会计法规与财务管理知识,企业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国际投融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等知识,以及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 (四)进一步加快我市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养 “十五”期间,我市将在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学位委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组织工作并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应积极推荐45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参加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过五年努力,使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人员。同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高等院校的配合下,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双学位教育,培养更多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注意推荐和选送一批我市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三总师”以及资产评估、市场营销、高级财会、企业法律顾问、对外贸易、环保等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注重培养一批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并能够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和能力。 (五)大力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我市企业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引智渠道,确定引智项目,组织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赴国外进行培训。“十五”期间,要有计划地组织、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企业优秀中青年管理人员赴国外参加中长期培训,培养高层次、外向型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要选派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中的优秀管理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参加短期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国外的管理理论与经验。出国培训工作要注意同国内培训的呼应与衔接,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进展,在培训形式、内容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同时,注意每年聘请国外专家,来我市企业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或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成果转化。 (六)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培训 自主培训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手段。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和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院校,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和形式,自主确定培训对象,自主安排培训时间,并保证培训所需经费。切实加强员工培训。要在企业中形成并不断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科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着力解决培训机制问题 1、逐步建立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五”期间的工商管理培训是国家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预备性培训,是加快培育我市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促进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环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十五”期间,经过试点,逐步在我市实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之一。五年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或工商管理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经市工商管理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将视同取得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2、完善定期轮训制度 “十五”期间,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除按规定分别参加规范的任职资格培训之外,每年参加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7天。 (二)完善培训院校审定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十五”期间,我市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任务的院校(中心)原则上从“九五”期间承担过工商管理培训的资格院校中选定。培训院校(中心)必须具备办学设施较完备、专业师资力量较强、有开展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经验等条件。今后,将按照国家对培训院校(中心)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要求,对培训院校(中心)进行办学评估,同时加强对院校(中心)培训过程及培训质量的督导与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坚持和完善调训制度 “十五”期间,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工商管理培训,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职资格培训继续以组织调训的形式进行。为确保我市培训任务按计划完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培训计划,采取调训的方法,选送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要写出书面报告,经允许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做相应调整。 经组织人事部门调训的人员所需培训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支付。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期间同等对待。 (四)进一步规范培训考核与发证制度 学员修完培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即可结业,由院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市工商管理培训办公室统一验印的培训证书。同时,填写培训登记表,分送企业(存入本人档案)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五)保证并逐步加大培训经费投入 “十五”期间,我市将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可靠的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经费渠道。要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天津市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培训经费由市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办公室统一安排,主要用于承担企业培训院校的培训项目资助。要进一步拓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的来源渠道,鼓励单位、集体、个人捐资助学,并欢迎国外培训机构、团体与国内合作办学,多方筹集办学经费。合理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保证我市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及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实施、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天津市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管理培训办公室按照国家的部署,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工商管理培训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教育培训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 结合全市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考核工作,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考核各区、县、局、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市实行培训计划下达与检查通报制度,对各单位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三) 各区、县、局、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要切实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作为促进天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采取切实措施和方法确保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十五”期间培训计划,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均衡安排培训对象参训。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注意优先安排拟任职和新任职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学员的调训计划,落实到人,同时认真做好对学员学习情况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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