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才与就业

欺诈合同面面观

http://www.cemtnet.com.cn 2002年10月24日

宋厚振

  “一边倒合同”。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采取一边倒政策,只有企业的利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很少或者根本不提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抵押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同八国联军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签订合同时,先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风险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等,造成合同双方的严重失衡,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随时可以“拿一把”,这种合同已被《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章明令禁止。

  “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同旧社会比武者签订的“生死状”,利用劳动者对一些法规的盲区和对风险作业的侥幸心理,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伤亡概不负责”等非法条款,蒙蔽劳动者,企图在事发后逃避责任。这种合同多出现在建筑、矿山、海上捕捞等危险行业中的农民工和外工。最高人民法院民字[1988]第1号文件明确规定“(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口头合同”。大凡口头合同,不外乎两种手段:一是威逼,二是利诱。一些用人单位管理手段粗暴欠规范,特别是使用外工较多的个别单位,用“外工头”管理外工,他们与职工不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承诺一下,并且“家长”气十足:”只要你们好好干我决不亏待你们,但如果偷懒、'耍心眼儿'别怪我不客气。”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农村中个人办的加工点、砖瓦场等非正规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时常被强迫从事强体力劳动和加班加点,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犯,个人的生活、娱乐受到非法限制,有的甚至受到工头的非法拘禁、体罚、殴打和侮辱。利诱型的则反其道而行之,好话连篇,但仍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口头骗取劳动者的信任。这种情况有不少是在个体经济组织中使用熟人、朋友时出现的。由于雇主承诺较高,雇员“不好意思”非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如有的雇主经常对雇用的人员这样说:“我们合伙干,挣了钱平半分”,其实一个是雇主,一个是雇员,既然不是合伙经营,就不可能“平半分”,这些“空头支票”最终必然转化成纠纷。

  “‘羊皮'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执法单位的检查,与劳动者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真合同,一份是假合同。真合同是本来面目的“狼”,违法条款较多,用于约束劳动者;假合同仅仅是“羊皮”一张,专门用于应付执法部门的检查。这类合同往往不经当事人委托,由企业指定中层干部代签,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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