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培训市场 http://www.cemtnet.com.cn 2002年10月23日 本刊记者张君立 吉林省经贸委自去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了“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减轻了企业负担,使培训市场步入规范管理、有序竞争的发展轨道,受到培训机构和企业的欢迎。 2001年7月,吉林省经贸委与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市场发出通知,提出了规范培训市场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面向市场,理论联系实际 要求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学以致用,讲求培训效果。 二是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培训创新 面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市场化这一必然趋势,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调整培训内容,拓宽培训领域和培训对象,更新培训设施和手段,全面融入创新意识,实现培训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提高型、由传统型向创新型转变。 三是坚持统一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量大面广,全省必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骤、分层次组织实施培训。 四是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繁荣 要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平等竞争。充分发挥现有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达到有序发展和进一步繁荣。有些重点培训项目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来确定培训单位。 为加强培训市场的组织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通知提出,全省各级经贸委归口负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院校和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院校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院校和机构资格审查制度。根据《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凡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机构,须经省经贸委评估并审查批准。新设立的机构要经省经贸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二)建立涉企培训班申报制度。省政府直属部门及其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对象的培训班、研讨班,每年年初需向省经贸委申报。省经贸委在对其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培训地点等审核后,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部门要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后经考试、考查合格者,统一颁发省经贸委印制的培训证书,严禁各部门和各地乱印、乱发培训证书。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教材的审查。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教材(包括音像制品),要在省经贸委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发行。严禁用行政手段、行业窗口或发文件形式强行让企业订购。 (四)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规定全省各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定期检查各部门及培训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统一审定涉及企业的各类培训班。未经审定的培训班均属滥办班,一经发现要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厅局严厉查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责任。 吉林省经贸委还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市场的实施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设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机构资格审查办法 (一)新设立培训机构的标准 1、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培训场所面积应在200m2以上,无自有培训场所的,必须有与培训场所(如:院校、宾馆)的长期租赁合同; 3、固定的培训教师或签约教师10名以上。 (二)申报程序 1、在各市州注册的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经贸委提出申请,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2、省直注册的培训机构,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三)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1、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 2、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职业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的房照或租赁合同; 5、培训教师的名册(简历、主要著作)和签约协议; 6、市州经贸委的审查文件。 二、各培训院校、机构举办涉企培训班审批办法 (一)年度培训计划 各部门、培训院校、机构每年年初将涉企培训班的计划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重点审核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培训范围、培训地点、主讲人等,经审核后,3月初省经贸委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依据年度计划实施培训。 (二)其他临时性培训班经审核后,由省经贸委培训处下达批复。 (三)各培训班在申报的同时要提供授课教师的讲课提纲。培训期间省经贸委将向学员发《教学效果测评表》对教学效果进行测评,连续两次满意率低于60%的教师,将暂停在我省培训市场开展培训。 (四)各单位持省经贸委的批复办理涉企培训班、研讨班的广告发布手续。 (五)各培训单位每年要将培训的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底报省经贸委培训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