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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http://www.cemtnet.com.cn 2002年4月16日

  现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纠纷尤其令人关注。

  无论是职业经理人、还是科技人员、销售人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商业秘密,一旦跳槽高就,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一旦流失,将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鉴于知识与创新在现代企业竞争中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就显得尤其迫切。

  台柱跳槽,企业三个月发不出工资

  高科技企业内部技术人员跳槽另组公司,利用获得的技术秘密开发产品斗跨原企业,原企业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珠海市自1991年开全国科技重奖先河,又很早提出“科技兴市”的口号,引来很多具有开拓性人才到珠海创业。但珠海在科技企业技术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严重滞后,使一大批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流出珠海,使珠海在后来的竞争中并没有占先机,反而落后于周边城市,这是珠海发展中的一个大遗憾。

  珠海有一家1998年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的电源企业,由于一年之间从总工程师到市场部经理到生产部门的大批中层技术人员迅速外流,导致该企业1999年的生产总值下降到200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在澳门回归前夕,该企业甚至一度陷入连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的困境。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是高科技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许多技术先进国家就是由政府出台法律防止新兴技术流出国境。只注重引进高科技项目而不重视对高科技企业的法律保护,不仅会使项目流产,人员流失,而且还会造成在科技领域发展的“内伤”。技术人员跳槽新开公司,与过去的企业进行竞争,将使整个行业一直动荡不安,由大变小,由规模经营向家庭作坊经营倒退的例子多不胜举。

  “职业杀手”防不胜防

  日本M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幺女士说:“对于挖同业人才和主动要求调动到公司的同业人才要特别小心,用防范这个词语一点也不过份,因为大量的事例表明,这类职业杀手很多,让不少公司吃了哑巴亏,其中有些甚至像我们这样的大公司。”

  她举了一个例子:在一次同业聚会上,她的前任认识了同业公司的一位男士,这位男士表示愿意“跳槽”到M公司工作,正巧M公司需要他这样的人,便同意他前来洽谈“跳槽”事宜,当时,这位男士信誓旦旦,表示要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当时,公司也曾产生疑惑:他的收入并不比这里低,为什么要“跳槽”到我们公司呢?他解释说,因为M公司的福利待遇比原公司好,我们便信以为真,很快他就来上班了。后来,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令我们怀疑:他到底真地离开了原来的公司了吗?因为,我们公司的很多商业秘密很快就传到了他所在的那家公司,于是,我们到他原来所在的公司进行调查,结论是的确已经离开了。我们本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则还是对他重用了。

  一年以后,他自己提出辞职,我们感到非常意外:刚刚给他提拔为重要业务部门的经理,他怎么就提出辞职呢?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才知道,他又回到了原来的公司,只是“涮”了我们公司一把。而且他受其公司的指派,在我们公司业务薄弱的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对我们公司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这种人就是所谓的“职业杀手”。在探同业情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将公司的运作方式、管理现状、资金情况、赢利多少、人员结构、市场客户等问题了解得一清二楚,他的公司和我们是竞争对手,我们的情况让他这样轻而易举就“刺探”走了,还拿了我们一年多的工资,无异于我们公司自己花钱供养了一个别家公司的“间谍”,这个教训是惨痛的。

  招聘乎,探密乎?

  两个小时的招聘,招聘公司却一味地向接受面试者打听竞争公司的情况,甚至商业秘密,招揽人才不过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开放与竞争的市场中,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是保护企业的“饭碗”,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一些企业就连招聘面试也变了味。

  招聘企业为何对商业秘密感兴趣?不少用人单位觉得“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在同业行间跳来跳去的人,往往可以为新单位带来一些商业秘密,这是很多企业愿意招“跳槽”者的重要原因,一些企业称,面试时考察应聘者的工作能力,当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其原所在公司的工作经历和相关知识,而商业秘密有时与员工专业背景的界限还是很模糊的,在面试过程中,问及竞争公司一些信息也就在所难免。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公司的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如公司结构、人员结构等,是可以详细询问。但如果过分询问一些细节,特别是涉及竞争公司的核心信息,则有刺探竞争公司商业秘密的嫌疑,对于销售人员来说,你可以问应聘者个人做过哪些产品、客户,而不应向应聘者打听竞争公司的客户名单、联系人、地址、价格等一些细节信息。遭遇这种“变味面试”,也就成了探试。

  让法律成为商业秘密的“护身符”

  在员工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防止因其流动而泄露机密,给企业带来损失,已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人才主权逐渐凸现。作为有着产权的个人如何防止企业窃取自己的核心技术及秘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作为企业来讲,对商业秘密既爱又怕,爱之,因为商业秘密可以给企业带来无穷的竞争力;怕之,因为商业秘密一旦流失,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令企业破产倒闭。对招聘的人才希望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多多亦善,对流失的人才又希望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少之又少,或“守口如瓶”。现代企业就处于这种两难选择之中。让商业秘密管理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只有依靠法律来约定一个共同的条文,让每一个企业都照章行事,这样商业秘密才能真正为其所有者服务,让“不劳而获”者得到惩罚。

  如:瑞士的《劳动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中对竞业限制合同都相应的规定。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均对侵犯商业秘密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应该是国内最早涉及相关内容的法规,它首次提出:“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科委在(1997)317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要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七项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秘密协议中,与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在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调,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在签写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发明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如果这技术是技术秘密,应当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其次在技术转让条款中,对技术本身的描述要尽量详细,清楚,如果技术本身描述不清,将来会因此而产生纠纷。合同最为忌讳的是行文或者是用词方面模棱两可,出现歧义。第三,在签订此类条款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为无效条款;第四,当与竞业避止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避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时,竞业避止条款应自动终止。此条应有合同中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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