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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九五”期间全国经贸委系统 国经贸厅培[1996]20号 http://www.cemtnet.com.cn 2002年6月24日 “八五”期间,全国经贸委系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和经贸委中心工作,按照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全国经委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生培训[1991]50号)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特别是在“三定”方案下达后进行的公务员过渡性培训,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转机建制、深化企业改革及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起了促进作用。 “九五”期间是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高经贸委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八五”期间经贸委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特提出“九五”期间全国经贸委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规划要点。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适应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综合配套改革。 (二)以建立科学、正规的培训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优化、廉洁、高效,政治和业务过硬的公务员队伍为目标。 (三)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面向企业,面向未来,多层次、多渠道、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四)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少而精”的原则,讲求实效,按需培训,学用结合,灵活多样,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经贸委系统国家公务员指国家经贸委及委管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级各类国家公务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州、盟)、县(市、旗)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委管建材局、医药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和原负责的委、局、办等各级各类国家公务员。 三、主要任务 (一)经贸委系统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 经考试录用的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的国家公务员,通过培训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了解经贸委的职能和任务,掌握本职工作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 (二)晋升职务培训 1.经贸委系统科级国家公务员培训。通过培训加深对晋升领导职务所必需的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更新知识,以适应职位变化后的领导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 2.经贸委系统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通过培训加深对晋升领导职务所必需的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更新知识,加强区域宏观经济管理的能力,以适应职位变化后的领导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 3.经贸委系统司(厅、局)级国家公务员培训。通过培训加深对晋升领导职务所必需的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更新知识,加强国民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以适应职位变化后的领导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 (三)知识更新的培训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宏观经济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能力,增长从事专业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的专业技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经贸委系统各级各类国家公务员要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和知识补充的培训;。 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安,每年脱产学习应不少于7天。四、组织与分工要加强对经贸委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制定规划,进行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 (一)国家经贸委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全国干部培训规划和人事部制定的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部署,负责对全国经贸委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各地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正、副厅(局)级以上公务员和全国经贸委系统教育处长以及国家经贸委(含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培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地(市、州、盟)、县(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原负责的委、局、办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培训。 五、培训措施 (一)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建立培训考核登记制度。对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学习成绩和鉴定要存人本人档案,作为其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充分发挥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的优势,搞好公务员培训。会同人事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根据公务员培训的特点,选聘政治业务素质好一、熟悉经济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承担培训任务。 (四)国家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编写经贸委系统公务员培训的专业教材(讲义),公共教材原则上选用人事部统编教材。各地经贸委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五)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是政府行为,因此,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九五”期间争取各级政府在公务员培训经费上给予保证和支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也应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努力开拓经贸委系统公务员培训的国际合作渠道,逐步建立与外国政府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联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 (七)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各地的培训情况,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各种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不断改进提高培训效果。 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积极开展经贸委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培[1994]318号)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经贸委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培[1995]6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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